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0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广平与被告张杨、董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2民初669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362401198711091016。委托代理人黄星星,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被告董某某,女,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锦超,男,汉族。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雪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星星及被告张某、董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锦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2014年3月24日,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整,原告分别通过中国银行账户及支付宝向被告转款60000元和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月息2分,用于资金周转,利息每月24日支付,于2014年9月23日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后被告按每月2200元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1月并于2015年2月4日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此后被告按每月1400元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12月,此后本金、利息均未再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因被告张某与董某某系夫妻,故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5600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董某某辩称:借款是事实,现在还欠7万元是事实,约定利息也是事实,现在没有钱归还,今天来参加庭审,也是希望原告能给时间分批归还。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可确认如下:2014年3月24日,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整,原告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50000元,通过中国银行转账60000元给被告,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月息2分(人民币2200元),用于资金周转,利息于每月借款日的24日支付,于2014年9月23日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后被告按每月2200元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1月并于2015年2月4日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此后被告按每月1400元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12月,此后本金、利息均未再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因被告张与董某某系夫妻,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请。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支付宝付款凭证、中国银行转账凭证、中国银行银行流水10张经庭审质证及原、被告双方陈述记录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欠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5600元(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6年1月1日算至2016年4月30日止,剩余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偿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5600元(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6年1月1日算至2016年4月30日止,剩余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又被告张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上述借款是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董某某在庭审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应由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债务,因此,上述借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张某、董某某共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董某某所欠原告胡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5600元(利息算至2016年4月30日止,剩余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被告张某、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给原告胡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被告张某、董某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690元,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雪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嘉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