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商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昌邑市龙保汽车修理中心与邢洪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龙保汽车修理中心,邢洪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昌商初字第782号原告昌邑市龙保汽车修理中心。负责人:孙俊仓。被告邢洪明,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龙保汽车修理中心诉被告邢洪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邑市龙保汽车修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姜曙光审判员  张长波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