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祝玉兰诉被告贺绍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玉兰,贺绍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236号原告祝玉兰,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贺绍本,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玉兰诉被告贺绍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玉兰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原告祝玉兰对证据准备不充分,申请撤回对被告贺绍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祝玉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玉兰撤回对被告贺绍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祝玉兰承担。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