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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东莞文华制衣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组合商贸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文华制衣有限公司,东莞市组合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399号原告:东莞文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三屯村三宝路8-9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柏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组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光明大道27号千栩大厦502室。法定代表人:孙豫津。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文华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组合商贸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文华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东莞文华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佘朝阳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人民陪审员  薛桂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刘小艳书 记 员  高 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