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丹英、李德荣等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英,李德荣,李德文,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065号原告李丹英。原告李德荣。原告李德文。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盛洪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谨(一般代理),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丹英、李德荣、李德文诉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土地挂牌出让一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依法受理后,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杨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钱韵如、刘钢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中,因本案被诉的武告字(2012)16号《武汉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作出机关系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经本院释明,变更本案被告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局),本院依法向被告市国土规划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因本案的审判须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于2015年5月7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由于原审判长杨洁工作调动不再担任审判职务,本案依法变更由审判员夏胜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现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丹英、李德荣、李德文诉称,其系红桥村村民,具备被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武告字(2012)16号P(2012)259号、P(2012)260号、P(2012)261号地块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原告等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2013年11月21日原告等人房屋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手续正在办理中。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3年9月10日前还未办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告未依法将红桥村的集体土地进行征地、补偿,未依法将红桥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将红桥村的集体土地作为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挂牌出让违法。2015年3月20日原告依法向被告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才得知,被告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批复》(武政供地字(2012)43号)是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4日委托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使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行政审批职能,是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批复。2012年11月25日还未作出《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批复》(武政供地字(2012)43号),在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涉案公告,将原告具有合法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作为国有土地挂牌出让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违法。被告作出涉案公告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土资发(2008)16号“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违反了国土资发(2010)151号“不得毛地出让”等规定。综上,原告等人认为,被告作出的涉案公告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拍卖位于江岸区红桥村A包P(2012)259号、江岸区红桥村B包P(2012)260号、江岸区红桥村C包P(2012)261号地块违法;2、判令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停止侵害起诉人的行为。被告市国土规划局辩称,一、P(2012)259号、P(2012)260号、P(2012)261号地块的挂牌出让公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012年8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向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武汉市等4市2012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643号),批准城市建设用地1525.1273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354.474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的规定,2012年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批复》(武政供地字(2012)43号),批准江岸区红桥村K1-K16地块(即挂牌出让的P(2012)259号、P(2012)260号、P(2012)261号地块)确定以市场方式供地。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发布《武汉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武告字(2012)16号),出让地块包含P(2012)259号、P(2012)260号、P(2012)261号地块,挂牌出让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25日10时整”。后经武告字(2012)16-2号、武告字(2012)16-3号《武汉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公告》延期,挂牌时间调整为“2012年12月25日9时至2013年1月5日15时整”,并发布P(2012)259号、P(2012)260号、P(2012)261号地块《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文件》。二、P(2012)259号、P(2012)260号、P(2012)261号地块的挂牌公告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起诉应予驳回。挂牌出让的P(2012)259号、P(2012)260号、P(2012)26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红桥村K1-K16开发用地,原告房屋所在地块均为红桥村还建地块,根据城中村综合改造政府文件的规定,还建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因此,武告字(2012)16号《武汉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所涉内容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红桥村地处武汉市汉口二环线核心区域,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的文件精神,红桥村开展城中村改造工作。国土资函(2012)643号批复后,为征用原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红桥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于2012年11月1日,向原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红桥村送达《建设用地项目拟征用土地告知书》(武土告字(2012)第026号)、《武汉市拟征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置登记确认表》、《武汉市拟征用土地相关权利人补偿登记确认表》、《听证告知书》(岸国土资听字(2012)第026号);2012年11月8日,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人民政府红桥村民委员会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已签订了《征地协议》。挂牌公告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政诉讼原告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然而,本案诉争土地的挂牌文件是被告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与其并无法律上利害关系,该行政行为对还建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关补偿不产生任何影响,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原告李丹英、李德荣、李德文认为被告市国土规划局拍卖位于江岸区红桥村A包P(2012)259号、江岸区红桥村B包P(2012)260号、江岸区红桥村C包P(2012)261号土地违法,因上述地块(江岸区红桥村K1-K16地块)挂牌出让的行为系被告市国土规划局在武汉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武汉市等4市2012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643号),2012年12月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批复》(武政供地字(2012)43号)之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上述地块的性质已由农村集体用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且原告李丹英、李德荣、李德文位于本区红桥村园丰村284、285号房屋所在地(H3地块)系江岸区红桥村城中村综合改造还建用地,并不属于P(2012)259号、P(2012)260号、P(2012)261号地块中挂牌出让的K1-K16开发地块用地范围。原告李丹英、李德荣、李德文的起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丹英、李德荣、李德文的起诉。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 胜人民陪审员 钱韵如人民陪审员 刘钢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