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刑更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滕小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52号罪犯腾小安,男,1981年9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7)松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腾小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七中法减字第29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3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2014年7月7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七刑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该犯于2010年4月30日被投入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腾小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腾小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在计分考核中,各项累计有效奖分123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64分。该犯的减刑间隔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腾小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腾小安减去有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可臣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