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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黄玉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510号罪犯黄玉华,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彝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玉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25日送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黄玉华考核期间多次违规,余刑长,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玉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