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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xx路21号。法定代表人袁晓彤,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x桥xx国际B座1单元1907号。法定代表人陈义明,总经理。上诉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27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