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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3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林少粦与黄宝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粦,黄宝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3464号原告:林少粦,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774。委托代理人:韦恩达,广东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威,广东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宝亮,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32。委托代理人:刘晶,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作伟,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少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少粦负担。审判员  廖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