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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闫志国与武文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志国,武文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闫志国,农民。被执行人武文占,农民。申请执行人闫志国与被执行人武文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馆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文占下落不明。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文占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馆陶县人民法院(2015)馆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会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黑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