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闫志国与武文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志国,武文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闫志国,农民。被执行人武文占,农民。申请执行人闫志国与被执行人武文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馆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文占下落不明。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文占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馆陶县人民法院(2015)馆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会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黑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