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陶维洪与秦贝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维洪,秦贝贝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214号原告:陶维洪,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黄广成,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贝贝,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维洪与被告秦贝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维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陶维洪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维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维洪负担。审判员 梁作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亚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