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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玉红申请执行张一白、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红,张一白,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885号申请执行人赵玉红,女。被执行人张一白,女。被执行人薛亮,男。关于赵玉红申请执行张一白、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一白、薛亮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但至今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一白、薛亮账户存款81595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付生龙执行员  耿创幸执行员  吕飞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田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