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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7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官春义与诸恩道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春义,诸恩道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7民初17号原告官春义,男。被告诸恩道,男。原告官春义诉被告诸恩道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显华任审判长,审判员孙玉学主审,审判员张邦国参加合议,于2016年2月18日、2016年3月9日、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春义、被告诸恩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4日原告在大坡地放羊,由于原告家中有事回家一趟,被告家里的狗把原告家的羊撵丢一只,原告知道后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赔偿800.00元,被告承认是自己家的狗把羊撵丢的,但是不同意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丢失羊的损失费80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口头答辩称,因为答辩人当天有事上麻山法院,下午回去到龙山村的一家吃饭,回去后家里人同答辩人说原告家的羊被答辩人家的狗给撵了。当天原告也没告诉答辩人,第二天早晨七点半左右原告官春义给答辩人打电话骂答辩人,让答辩人下来,说答辩人家的狗撵丢原告两只羊,答辩人听完电话就过去了。答辩人一去我们俩就吵起来了,答辩人说羊被撵到屯里了还能丢吗?原告说丢了两只羊,让答辩人找找。下午村长来电话找答辩人,答辩人过去了。原告在那里说丢两只羊,问答辩人找不找?答辩人说凭什么我找,是狗撵的,也不是狗咬的,原告放羊,原告当时在那里了吗?原告说他没在那里。狗撵羊了答辩人也承认,但原告放羊的不看着也有责任,都得理解,原告骂人能行吗?过几天,原告还找龙山村的书记和村长,还找的答辩人,书记和村长都来了。原告原先说丢两只羊,后来说就少一只,让答辩人赔300.00元,原告说吃亏300.00元。羊丢不丢的事答辩人不知道,原先说是丢两只,后来说是丢一只,要是羊回去的话,不是两只羊一起回去吗。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丢失羊的损失80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麻山区麻山乡龙山村村民委员会民事纠纷调解经过材料、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承认是他家的狗撵丢我的羊的。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村委会调解时未承认原告丢羊的事情。本院认为,被告虽未承认原告丢羊的事情,但庭审时也认可自家的狗撵了原告家的羊,村委会也对此事调解过,未达成调解意见,因此被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4日原告在大云山村大坡地放羊,由于原告家中羊下崽回家一趟,期间被告家里的狗把原告家的羊撵了,原告知道后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赔偿800.00元,被告承认是自己家的狗撵羊了,但是不同意赔偿。2015年12月28日龙山村委会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于2016年1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丢失羊的损失费80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饲养动物应该尽到管理义务,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诸恩道饲养的狗没有尽到看护管理责任,散放狗,造成狗撵羊后,也没有及时告知原告官春义,对原告丢失的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800.00元的损失,因羊已经丢失,原告请求的数额无法确认,综合原告庭审时所说买羊时羊称重120斤,每斤7.00元,合计840.00元,原告调解时要求被告赔偿600.00元的请求,且原告在放羊期间,离开回家也没有告知其他人来看护羊群,造成丢失羊,原告应自行承担50%责任。被告认为狗撵羊是把羊群撵到村里了,羊能够自己找到家的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理由本院不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恩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官春义人民币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被告各承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显华审判员  张邦国审判员  孙玉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