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洪闻彬与朱洁玲侵占罪2016刑初415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朱某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刑初415号自诉人洪某某,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诉讼代理人:卢月婷、邓岚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某,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自诉人洪某某以被告人朱某某犯侵占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根据自诉人洪某某确认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经多次向被告人朱某某送达起诉状,均因被告人朱某某下落不明而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自诉人洪某某控告被告人朱某某犯侵占罪,因被告人朱某某下落不明而无法送达,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洪某某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蔡正尧人民陪审员 邓少敏人民陪审员 马秋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雪萌梁绮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