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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洪闻彬与朱洁玲侵占罪2016刑初415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朱某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刑初415号自诉人洪某某,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诉讼代理人:卢月婷、邓岚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某,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自诉人洪某某以被告人朱某某犯侵占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根据自诉人洪某某确认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经多次向被告人朱某某送达起诉状,均因被告人朱某某下落不明而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自诉人洪某某控告被告人朱某某犯侵占罪,因被告人朱某某下落不明而无法送达,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洪某某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蔡正尧人民陪审员  邓少敏人民陪审员  马秋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雪萌梁绮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