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葛永国、郑崇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葛永国,郑崇运,解希军,陈昭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任保江,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葛永国,男,阳谷县十五里元镇葛堤口村居民。被执行人:郑崇运,男,阳谷县十五里元镇郑街村居民。被执行人:解希军,男,阳谷县十五里元镇郑街村居民。被执行人:陈昭生,男,阳谷县寿张镇陈街村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葛永国、郑崇运、解希军、陈昭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某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予以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995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彦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