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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7101行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汪龙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粤71**行初581号原告:汪龙,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简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巍。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龙不服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广东公司)不履行信息公开申请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汪龙,被告移动广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巍、黄国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龙诉称,原告于2016年1月3日向被告邮寄挂号信,邮件编号为XA91154232044。该挂号信信封上写明“内含信息公开申请表壹页”,内装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写明:要求移动广东公司公开“1、申请人使用的135××××6159电话在2015年7月拨打110的所有记录;2、申请人使用的135××××6159电话在2015年11月拨打110的所有记录;3、申请人使用的135××××6159电话在2015年12月拨打110的所有记录(包括具体拨打时间、通话时长、收费金额等全部记录)”。2016年1月25日,原告收到被退回的前述挂号信,邮件退批条上面写明拒收等字样。综上,移动广东公司拒收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等规定,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拒收原告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处理;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移动广东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我公司属于企业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依法不具备行政案件诉讼主体资格,即使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认定属于公共企业范畴,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是我公司的用户,与我公司形成的是平等的电信服务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是民事合同纠纷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范围。民事纠纷属于民事法律��系的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原告提交行政诉讼,混淆了两者的法律关系。(二)我公司未收到原告信函,不存在拒收其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原告提供了一个打印的收件人为我公司的挂号信信封为证据,以此诉称我公司拒收其信息公开申请。事实上,我公司从未收到过原告所谓的信息公开申请。我公司传达室有严格的邮件登记接收制度,经查阅登记记录,在原告诉称的2016年1月期间,我公司根本没有收到该挂号信,根本就没有拒收其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我公司拒收其信息公开申请表行为违法没有事实依据。(三)原告要求公开信息客观不存在,我公司也没有义务提供。如上所述,我公司与原告形成的是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我公司应依《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电信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电信条���》第三十三条以及《电信服务规范》“附录2:电信服务规范——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2.1.9条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用户的需求,免费提供电信移动话费详细清单查询。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点到点短信业务收费详单原始数据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向用户免费提供收费清单。众所周知,110等报警或公益类电话运营商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该类免费通话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运营商提供清单的范围,运营商的相关系统也是不记录和不保留这类通话信息的。因此,原告申请要求我公司提供拨打110的记录,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没有义务提供,客观上也无法提供。综上所述,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我公司不存在拒收信息公开申请的违法行为,也没有提供110拨打记录的义务,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后,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日,汪龙通过挂号信方式(单号XA91154232044)向移动广东公司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使用的135××××6159电话在2015年7月、2015年11月及2015年12月拨打110的所有记录,包括具体拨打时间、通话时长、收费金额等记录,并填写了其居民身份证号、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原告在挂号信封面注明寄件人汪龙,收件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收件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全球通大厦,内件为《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2016年1月21日,汪龙收到退回的上述挂号信,封面贴有普通邮件改退批条,注明“已按址投递,收件人收发室拒收”。原告不服移动广东公司的拒收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行为,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挂号信(单号XA91154232044)、挂号信被退回的证明、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提供的被告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移动广东公司是电子通讯运营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讯服务,属于公共企业的范畴,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执行。因此,移动广东公司是本案的��格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汪龙因移动广东公司拒收其信息公开申请而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汪龙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移动广东公司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并由汪龙按照移动广东公司确认的地址进行邮寄,现有中国邮政挂号信的普通邮件改退批条上注明,收件人收发室拒收,并有经办人签章及加盖邮戳,足以证明该内有《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挂号信确系移动广东公司无理由拒收,移动广东公司辩称从未收到汪龙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移动广东公司没有对汪龙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院予以确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才予以确认违法,本案被告的行为仍然具有履行的意义,因此汪龙请求确认拒收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汪龙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二、驳回原告汪龙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李 佳人民陪审员  卫瑞湘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锦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