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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更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郭作勋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作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760号罪犯郭作勋,系累犯。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资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作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郭作勋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郭作勋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郭作勋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作勋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作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