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9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赵某甲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9刑初9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天、李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借用安陆市双鑫劳务有限公司(简称双鑫劳务公司)的资质,与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简称永腾建设公司)签订哈尔滨润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一期工程的土建劳务分包合同。在施工期间,赵某甲为方便与永腾建设公司的相关业务,私自刻制了双鑫劳务公司的公章,并伪造了一份双鑫劳务公司授权其代收工程款的委托书,并在之后使用该伪造的印章领取了工程款。双鑫劳务公司发现后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9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赵某甲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双鑫劳务公司与赵某甲签订的协议书、双鑫劳务公司与永腾建设公司签订的土建劳务分包合同、双鑫劳务公司营业执照及施工资质证书等资质证明、工程款支付凭证、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证人何某某、姜某某、赵某乙、方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赵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且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岩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赵文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久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