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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范艳锋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艳锋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刑初66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艳锋,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艳锋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助理检察员李子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艳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范艳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51×××06的白金信用卡,授信额度为10万元。截止2014年10月底,被告人范艳锋透支本金99287元。在规定还款期限到期后,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以电话方式多次催收,范艳锋仍未归还透支款本息。被告人范艳锋因无归还能力,后更换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案发后,被告人范艳锋退还欠款1.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范艳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的报案材料,证人范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范艳锋办理信用卡的申请资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出具的催收证明、逾期未还款明细清单,范艳锋的信用卡历史交易查询清单,范艳锋办理信用卡时所留手机号码使用情况,范艳锋办理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信用卡消费清单,济源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艳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992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艳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范艳锋案发后归还部分欠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艳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范艳锋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连欢欢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人民陪审员  李体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