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惠静与邹开亮、周珍梅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1909号申请人林惠静,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邹开亮,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周珍梅,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人林惠静与被执行人邹开亮、周珍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380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雪晶于2015年12月30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开亮、周珍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荔民初字第750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欧丽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