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5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向荣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向荣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5725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华,女,1978年7月8日出生。被告漳州市向荣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锦绣大厦1104号。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州市向荣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漳州市向荣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庆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易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