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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8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宗石与张效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石,张效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359号之一原告王宗石。被告张效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石与被告张效金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王宗石、担保人李永海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号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石与被告张效金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王宗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担保人李水海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王宗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担保人李水海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