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民终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谢清秀与李梅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清秀,李梅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8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清秀,男,1940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梅荣,女,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谢清秀因与被上诉人李梅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1民初61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谢清秀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在未见到产品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预付款23100元,直到现在也并未见到被上诉人提供相关的单据或者药物,是一种欺诈行为。2.上诉人购买产品完全是为了治病,为了消费,而不是为了经营,到现在也从未见到一颗药,所以被定为传销是没有理由的。3.上诉人认为被上诉���这种收取了钱却不给药又不退款的行为,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中规定“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条款,应属于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原裁定,追回被欺诈的预付款和赔偿款。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梅荣系黑龙江宗博堂众生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商。黑龙江宗博堂众生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吸闻康”等系列产品上标示的食品字号批准文字均为无效、假冒或者过期失效的。且其营销模式涉嫌传销,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员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