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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郜军珠、胡周平与杜巧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军珠,胡周平,杜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5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郜军珠被执行人胡周平被执行人杜巧燕申请执行人郜军珠与被执行人胡周平、杜巧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825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及时向被执行人胡周平、杜巧燕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胡周平、杜巧燕在银行无存款,其名下无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所查询财产结果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5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胡周平、杜巧燕支付郜军珠牛款85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郜军珠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胡周平、杜巧燕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胡周平、杜巧燕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杜江林审判员  马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