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关于深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与田国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泽县鑫中铝塑复合管厂,田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泽县鑫中铝塑复合管厂。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被执行人田国峰。关于申请执行人深泽县鑫中铝塑复合管厂、深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被执行人田国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4)深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庆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