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死亡。本案无申请主体,由申请执行人所在村委书面确认死亡证明,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曰赓审判员 马忠雨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