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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廖永聚众斗殴罪2016刑初25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刑初2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淑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廖某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村甲酒吧因怀疑李某中调戏其一方的女性朋友而发生口角继而扭打。随后,被告人廖某纠集洪某丙、刘某丁、吕某乙等人与李某中、王某乙、王某丙、钟某乙、马某甲建等人发生争执,双方采取砸杯子、桌子、椅子等物品的方式进行斗殴。后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廖某。经鉴定,被告人廖某和李某中的损伤均已达轻微伤。并提供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物证、书证,证人罗某乙、梁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戊的陈述,同案人刘某丙、吕某乙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廖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造价评估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廖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廖某否认指控,认为仅其一人和对方推撞,没有纠集他人进行斗殴。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廖某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村甲酒吧聚会期间,因怀疑李某中调戏其一方的女性朋友遂发生口角继而扭打。随后,被告人廖某纠集洪某丙、刘某丁、吕某乙等人与李某中、王某乙、王某丙、钟某乙、马某甲建等人发生争执,双方采取砸杯子、桌子、椅子等物品的方式进行斗殴。后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廖某。经鉴定,被告人廖某和李某中的损伤均已达轻微伤;被损毁财物及酒吧修复工程共计9676元。被告人廖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示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己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3日凌晨2时许,有两伙人在其经营的甲酒吧内打架,现场桌椅凌乱,民警控制十多人,一名穿黑色背心的男子头部受伤。打架造成酒吧财产损失24952元,其中桌椅、果盘、酒杯、扎壶、啤酒等财物损毁,价值约2万元;一部分顾客未买单损失4952元。2.被害人提供的损坏物品名单及顾客走单统计表、结账单,证实经其统计,被损坏的物品及装饰品共计24628元,顾客未结账单合计4952元。3.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违法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廖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无前科劣迹。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9月3日2时许,因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廖某等人。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村甲酒吧及现场损毁情况。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廖某及被害人、证人等多人签认。6.穗南公(司)鉴(法医)字[2015]807、808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中、廖某的伤情均为头皮创,两人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毁财物及酒吧修复工程共计9676元。8.造价评估报告,证实酒吧修缮工程评估总造价5219.96元。9.赔偿协议,证实被害人刘某己与李某中、王某乙、王某丙、钟某乙、马某乙、刘某丁、洪某乙达成协议,由李某中等人各自赔偿被害人3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10.甲酒吧大厅的监控录像,证实案发时段有多人在大厅内打架,其中有人举起凳子扔、砸他人。11.证人罗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廖某与李某中发生口角后,廖某纠集多人找李某中寻仇时被保安劝阻,廖某与李某中再发生争执后持玻璃杯砸李某中并推倒玻璃杯,双方互扔酒杯和椅子。其辨认出被告人廖某等人。1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6人在酒吧大厅喝酒,当他们结账走到大厅门口时,一男子拿酒瓶向他们扔过来。其躲进厕所里,听到打架的声音及扔凳子的声音。过了7、8分钟,其出来看见两名朋友受伤,对方扔酒瓶的男子头部受伤。13.证人吕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3日凌晨1时许,廖某气冲冲走过来说被人“串”了,要其过去帮忙教训对方,于是其跟着廖某过去大厅的一张吧台。没说几句,廖某突然推了那名头发较长的男子一下,对方还手与阿永扭打起来。后被保安分开。14.证人梁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3日凌晨1时许有两伙人在酒吧大厅打架,一伙是在大厅喝酒,另一伙是在8888房喝酒。约有16名男子参与打架。保安将双方拉开后,双方拿啤酒瓶、椅子、玻璃杯互砸对方,现场一片狼藉,地上布满玻璃碎片,许多桌子、椅子被推得东倒西歪。两方各有一名男子头部受伤。经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廖某等人。1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有两方客人互相扔砸椅子、酒杯,一方是在酒吧大厅吧台的五、六名男子,另一方是从8888房出来的客人。事件除造成财物损失外,还严重影响酒吧业绩。16.证人洪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2日晚上20时许其到甲酒吧8888房参加廖某生日会。22时许廖某回到8888房间叫房内的人到大厅找人闹事,但被保安劝阻。随后廖某与吕某乙与对方六、七名男子在大厅打架,双方互砸酒杯、啤酒及扎壶。经辨认,其辨认出监控视频中其与廖某、吕某乙一起在大厅,其向对方扔凳子。17.证人刘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走到酒吧大厅看到廖某和别人打架,几个朋友把廖某拉住,几个朋友中有人抓起酒桌上的东西往舞池方向扔过去,对方五、六个男子拿起东西往廖某一方扔过来,其也抓起一个杯子砸向对方。其一方有七、八个人参与打斗,对方约六个人打斗,双方拿酒杯、酒瓶、吧台灯、凳子互相扔砸。经辨认,其从监控视频中辨认出被告人廖某在舞池大厅纠集人员的情况。18.证人李某中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廖某先后两次带人到其吧台与其发生争执,最后其与廖某发生打斗,进而双方互相扔、砸杯子、凳子。其辨认出被告人廖某拿东西砸其头部的人。19.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3日凌晨2时许,其与李某中、钟某乙、王某丙、王某乙、高某在甲酒吧大厅喝酒,期间看见李某中被人追打,被保安拉开后,过一会双方又拿起酒吧的酒杯、酒瓶、罐装啤酒、凳子砸对方。其一方有5个人,对方有3个人。20.证人钟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廖某带了两个人找李某中麻烦,双方扭打起来并互扔酒杯、酒瓶、凳子等物品。2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廖某带了几个人找李某中麻烦,双方扭打起来并互扔酒杯、酒瓶、凳子等物品。辨认出被告人廖某是带头闹事打架和向其一方扔砸酒杯、凳子的人。2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廖某带了几个人找李某中麻烦,双方扭打起来并互扔酒杯、酒瓶、凳子等物品。其辨认出被告人廖某是殴打他人、砸东西的带头男子。23.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9月2日晚上其与朋友在东涌镇太石村甲酒吧8888房庆生。大约凌晨1时多,其到酒吧大厅听到朋友说一个长头发男子欺负了他们的一个人。其觉得朋友被欺负了没面子,于是走向该名长发男子,其用手推了一下长发男子,对方不服气就和其互相扭打起来,期间其头部被人用硬物砸中流血。接着其朋友与对方朋友相互打起来,双方互相扔砸酒吧内的酒杯、啤酒和椅子。其有用酒杯砸对方。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被告人廖某否认指控,提出其没有纠集他人斗殴。经查,有证人罗某丙、吕某乙、洪某丙、王某乙、王某丙等多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廖某纠集他人聚众斗殴的经过,并有监控视频相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廖某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玉 清人民陪审员 吴 伯 南人民陪审员 欧阳玲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 嘉 瑜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