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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邵俊清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882行审34号申请人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学廉,局长。委托代理人董俊玲,该局职员。被执行人邵俊清(多元日杂经营业主),地址大安市。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邵俊清行政处罚一案。经合议庭对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大建卫字(2015)006号处理决定,大建卫罚字(2015)006号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此案强制执行。审判长  郭凤春审判员  于守明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