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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章鑫与陈旭东、俞建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鑫,陈旭东,俞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章鑫,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旭东,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俞建利,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章鑫与被执行人陈旭东、俞建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5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葛向斌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 山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评议地点: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人员:李斌葛向斌陈朝阳记录人:何山(代)合议事项:申请执行人章鑫与被执行人陈旭东、俞建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的合议。合议记录如下: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章鑫与被执行人陈旭东、俞建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斌: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建议裁定程序终结执行。葛向斌:我同意程序终结执行。陈朝阳:我同意程序终结执行。统一意见:(2016)浙0226执15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