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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开支行与李志梅、刘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开支行,李志梅,刘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开支行。被执行人李志梅。被执行人刘克新。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开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志梅、刘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滨汉民初字第37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开支行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克新名下房屋一处,轮候扣留被执行人刘克新工资收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1)滨汉民初字第3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明代理审判员  韩 雪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