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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敏与贺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贺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第1373号原告刘敏,汉族委托代理人XX树被告贺彬,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贺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敏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敏与贺彬在本案审理期间,刘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敏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