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敏与贺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贺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第1373号原告刘敏,汉族委托代理人XX树被告贺彬,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贺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敏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敏与贺彬在本案审理期间,刘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敏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