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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行终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卢法恒、卢法元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法恒,卢法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终20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卢法恒。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卢法元。上诉人卢法恒、卢法元因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783行初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6)浙0783行初39号行政裁定,并予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要求两被起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