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5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申请执行陈琦、邓晓娟、廖健、肖蓉、廖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陈琦,邓晓娟,廖健,肖蓉,廖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53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号。负责人周家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琦,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顺南街。被执行人邓晓娟,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介福西路。被执行人廖健,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介福西路。被执行人肖蓉,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燕栖街。被执行人廖能,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燕栖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陈琦、邓晓娟、廖健、肖蓉、廖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陈琦、邓晓娟、廖健、肖蓉、廖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琦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宁遂州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560.00元(大写:陆万壹仟伍佰陆拾元整),扣划至本院案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