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4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金花与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花,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766号原告王金花,女,汉族,1981年7月15日生。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登聪,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花诉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庞 礴审 判 员 刘政伟代理审判员 杜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