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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郭金象与郭子英、昆山申凌精密金属工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象,郭子英,昆山申凌精密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恒昌(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陈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60号原告郭金象,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蕊,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子英。被告昆山申凌精密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3199号。法定代表人郭子英,总经理。被告恒昌(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3199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妹,总经理。被告陈金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象与被告郭子英、昆山申凌精密金属工业有限公司、陈金妹、恒昌(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象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12元,由原告郭金象负担。审 判 长  许洪霞代理审判员  夏 阳人民陪审员  朱耀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