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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8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沈洁与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洁,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8691号原告沈洁,女,汉族,1981年2月9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吉路600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洁诉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沈洁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沈洁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沈洁已预交),由原告沈洁负担。审判员  曹鸣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忆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