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6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危险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226刑初52号公诉机关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和布克赛尔县检公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红、王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3月5日00时15分,醉酒驾驶新GP××××号棕色江淮牌小型轿车在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184团加油站附近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11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3月12日01时48分许酒后驾驶新GP××××白色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184团团部十字路口附近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2016)理鉴字0583号鉴定意见为:被告人赵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112mg/100ml。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第一次讯问笔录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抓获经过、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2016)理鉴字0583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所驾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常驻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证言等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绍丽芳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本法律文书所引用的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一)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不超过120毫克/100毫升的,可以拘役一个月为起刑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