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曾强与黄腾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强,黄腾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223号原告曾强,男,生于1985年3月1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李飞华,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腾飞,男,生于1989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强与被告黄腾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00元,减半收取2975.00元,由原告曾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幼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