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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曾强与黄腾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强,黄腾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223号原告曾强,男,生于1985年3月1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李飞华,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腾飞,男,生于1989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强与被告黄腾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00元,减半收取2975.00元,由原告曾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幼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