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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路信用社与赵兴聚、赵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路信用社,赵兴聚,赵保霞,赵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路信用社,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刘路村。法定代表人武建勇,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赵兴聚。被执行人赵保霞。被执行人赵永辉。本院在执行(2010)宁民初字第120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兴聚、赵保霞、赵永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现路执行员  赵志勇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