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红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伟,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高红伟,男,汉族,1981年2月6日生,初中文化,延安市人,电工,现在延安市宝塔区二十里铺。被执行人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号富城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崔程,系该公司经理。高红伟申请执行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但未能找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另外,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将被执行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院也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高红伟有498704.5元案件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0元未得到清偿。由于申请执行人高红伟因干活摔成二级伤残,无劳动能力,故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给予申请执行人高红伟救助5万元,并免去执行费7381元后,其表示同意退出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