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俊青、刘影与唐奇仕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青,唐奇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1执72号申请人李俊青,四川蓬溪人。申执行人刘影,男,四川蓬溪人。被执行人唐奇仕,男,四川蓬溪人。李俊青、刘影申请执行唐奇仕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4)蓬溪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4)蓬溪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清珍代理审判员 旷国军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元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