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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某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148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李某乙,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在其暂住地本市闵行区宝城路XXX弄XXX号XXX室群租房内,趁合租人丁某某将所住房间房门上锁并离开之际,从自己租住的房间通过阳台钻窗进入丁的房间,窃得被害人丁某某放于屋内的价值人民币4,165元的iPhone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0元的玉石吊坠1枚及1,500卢布(约折合人民币l54元)。同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乙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丁某某提供的发票,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简要经过、抓获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4,7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涉案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