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7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爱红、曹永东等与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红,曹永东,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175号申请执行人李爱红。申请执行人曹永东,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250号。法定代表人:蔡永顺。李爱红等申请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15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福存审判员 XX录审判员 关 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