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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兰州顶点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顶点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3433号原告兰州顶点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西津东路361-373号。法定代表人赵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锋,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顶点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顶点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顶点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3元,减半收取852元,由原告兰州顶点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鑫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