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终176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绰号“阿某”,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18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6月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2月9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7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2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桂0204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王某所非法持有的枪支及子弹,予以没收并销毁。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现王某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刑初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仁慧审 判 员 谭贵勇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