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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4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洪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178号罪犯洪伟,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荔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114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6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评为监狱表扬,2015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洪伟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退赃款人民币1149元。本院认为,罪犯洪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洪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洪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退赃款人民币1149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洁审判员  张青���判员徐鲁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