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本跃与茌平县冯屯镇菜刘村民村委会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跃,茌平县冯屯镇菜刘村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刘本跃,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县冯屯镇菜刘村民村委会刘本跃与茌平县冯屯镇菜刘村民村委会欠款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茌平县冯屯镇菜刘村民村委会78990元,过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执恢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