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97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洪开港与洪清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开港,洪清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9799号之一原告洪开港,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吴建军、张泽川,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清剧,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开港与被告洪清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开港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开港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开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洪开港负担。审 判 长 曾 育 发审 判 员 吴 峰 岩人民陪审员 欧阳明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东 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