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袁春林与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清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林,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清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365号原告:袁春林。委托代理人:杨军,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婕,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42号。法定代表人:李吉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清平。本院受理的原告袁春林与被告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清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春林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春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费7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