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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艳琴与被执行人郭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72年5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工人,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已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经另案执行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3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百度搜索“”